附錄2:
原料藥
**章 范圍
**條 本附錄適用于非無菌原料藥生產及無菌原料藥生產中非無菌生產工序的操作。
**條 原料藥生產的起點及工序應當與注冊批準的要求一致。
第三條 非無菌原料藥精制、干燥、粉碎、包裝等生產操作的暴露環境應當按照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
第四條 質量標準中有熱原或**內**等檢驗項目的,廠房的設計應當特別注意防止微生物污染,根據產品的預定用途、工藝要求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五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通常應當與生產區分開。當生產操作不影響檢驗結果的準確性,且檢驗操作對生產也無不利影響時,中間控制實驗室可設在生產區內。
第六條 設備所需的潤滑劑、加熱或冷卻介質等,應當避免與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直接接觸,以免影響中間產品或原料藥的質量。當任何偏離上述要求的情況發生時,應當進行評估和恰當處理,保證對產品的質量和用途無**影響。
第七條 生產宜使用密閉設備;密閉設備、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設備或打開設備操作時,應當有避免污染的措施。
第八條 使用同一設備生產多種中間體或原料藥品種的,應當說明設備可以共用的合理性,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九條 難以清潔的設備或部件應當專用。
第十條 設備的清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設備連續生產同一原料藥或階段性生產連續數個批次時,宜間隔適當的時間對設備進行清潔,防止污染物(如降解產物、微生物)的累積。如有影響原料藥質量的殘留物,更換批次時,必須對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
(二)非專用設備更換品種生產前,必須對設備(特別是從粗品精制開始的非專用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防止交叉污染。
(三)對殘留物的可接受標準、清潔操作規程和清潔劑的選擇,應當有明確規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非無菌原料藥精制工藝用水至少應當符合純化水的質量標準。
第四章 物料